beat体育365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把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73号)文件精神和《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结合beat365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的四级认定工作机制。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院(系)认定工作组接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各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为本单位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须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省教育厅、省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组织召开年度评审会议并开展学校层面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根据beat365实际情况和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类。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第六条 学生家庭难以支付学习费用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1.脱贫家庭学生;
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3.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4.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5.低保家庭学生;
6.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7.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8.支出困难家庭学生;
9.其他低收入学生;
10.孤儿;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2.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
13.烈士遗属;
14.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15.伤残人民警察;
16.因公伤残人员;
17.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8.病故军人遗属;
19.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20.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21.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22.单亲家庭,且抚养亲属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23.父母有一方患重大疾病常年卧床或长期住院治疗丧失劳动能力,或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24.父母亲均下岗,且未再就业的;
25.家庭收入低,直系成员中有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就读生),或家庭有年迈老人且无经济来源,申请人家庭需独自赡养,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26.因其他情况造成的突发家庭经济困难。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加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一经发现,按照学校校纪校规给予警告以上违纪处理;
2.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有违法违纪行为;
3.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次年春季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学校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校学生如提出申请认定,可在每年开展认定工作前填写《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后,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知本学院学生自愿进行困难认定申请。申请认定的学生需填写《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将《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至辅导员处。
第十一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组织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给出班级初步认定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学院要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要充分结合学生在上一学段获得资助的情况,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要强化班级民主评议在困难认定中的作用,坚决杜绝“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的发生;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能简单粗暴确定认定比例,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更不能搞全员认定;要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结合申请学生填写的各项信息,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并将审核后的初步认定结果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把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因公伤残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和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22类特殊群体要应纳尽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及时通过辅导员老师将初步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反映有关情况,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复核后的初步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以适当方式在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申请学生最终认定结果,并通过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告知每位申请学生。认定工作完成后,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经批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六条 认定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对认定的材料、评议记录、公示情况做好归档工作,并实时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平时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学籍发生异动的困难学生,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留存备查,并按要求分别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学院指各二级教学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beat体育365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校资助字〔202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